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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我省濒临南海是著名的海洋大省,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江河流入海洋,尤其是船舶排污、泄漏、海上油污事故频繁发生,更给沿海雪上加霜。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船舶损害赔偿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实施面不广,且货主并没有真正承担起污染损害风险,结果致使海域污染面积逐年扩大,海洋环境质量日趋恶化。
  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来治理保护海洋?众多专家学者汇聚深圳,共商海事。昨天,《尽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倡议书》在150多名参加2002海事论坛的专家学者的支持下获得通过,这个诞生在深圳的倡议,对广东来说实在是意义深远。·何莉琨·
  本报深圳讯 (记者潘银燕通讯员李颖摄影报道)深圳海事局副局长林志豪昨天说,深圳海域溢油污染对深圳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小梅沙、田园风光等众多旅游度假区造成巨大危害,建议通过“保险+基金”模式建立深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尽快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倡议书》昨天在150多名参加2002海事论坛的专家学者的支持下获得通过。
  迫切需求建赔偿机制
  据了解,从1994年至2001年,深圳海域发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53起,平均每年接近8起,溢油总量超过1000吨,最大的溢油量达200吨。海上油污事故发生率高,使深圳对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有着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国际花园城市,深圳市民环保意识普遍较强,对油污清理的期望值也很高。
  2000年3月全国首个海域环保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由深圳市人大颁布实施,有力支持了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深圳海事局自1996年成立以来,建立了适应市场机制和深圳特点的船舶防污应急体系,在保护海域环境和增强港口应急反应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深圳成功地对抗“3·24”、“11·14”等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深圳海上应急反应体系的建设为全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赔偿机制可有三种模式
  深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该如何建立?林志豪在论坛上提出了三种模式,即“保险+基金”模式、政府专项资金模式和石油货主专项资金模式。
  “保险+基金”模式是对油轮进行强制保险和建立油污基金相结合,能与以后国内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顺利接轨,林志豪建议建立深圳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采用此种模式。对抵达深圳港的油轮、从事深圳港加油作业的油轮,一律实施强制保险,并设置一定的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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