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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苏发展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5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Tags: 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苏发展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案情〗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荣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右船艏部与走锚船左船艏部紧挤一起,在大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由于两船无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用刀将走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走锚船随即离去。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水,船员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由于当时海上风大浪大,“03004”船无法航行,至次日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由于正值捕捞高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10月20日,“03004”船返港。同日,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10月23日,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行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之后,东海渔监要求宁波海事局和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生时的走锚船。2001年2月18日,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方、许*刚、卢*云、丁德才、杨*定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荣诉请判令被告林*方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生活用品等损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供两船碰撞的相关证据具有排他性,可以推定“055”船就是走锚的相对方船舶,其与本船即“03016”船发生碰撞的事实成立。同时,由于两船碰撞之前作业和走锚的具体情况难以查明,运用避碰规则无法认定双方碰撞的比例。所以,鉴于两船碰撞事实实际上已经发生,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对船舶碰撞无法判定比例的,作平均负赔偿处理。据此,判决被告林*方等连带赔偿原告赵*荣因船舶碰撞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07.27元。

被告林*方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

〖评析〗

茫茫大海之上,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稍纵即逝。因此,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就成了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指认被告船舶就是碰撞发生时的相对方船舶,而被告否认事故发生时其船舶在碰撞现场,双方各执一辞,并均提供了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最后,法院运用海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方法,对相关事实进行演绎推理,比较有说服力地得出了被告就是碰撞另一方当事人的结论。

苏发展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为保护水域环境,健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江苏省将在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油船、化学品船推行船舶污染保险,因油污染损害、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及碰撞引起对方船舶的污染损害,都纳入保险公司的赔偿。预计到年底,投保油船、化学品船将达到3500艘,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限额达115亿元,保费收入3000多万元。

一、推进船舶污染保险的背景和主要工作

江苏是水运大省,长江段和内河水域通航密度居全国之首,仅长江江苏段2007年进出港船舶就达80万艘次,日均流量2500艘次。同时,长江江苏段有危险货物码头170多座,每天有300多艘危险品船舶航行及作业,30多万吨危险货物通过,因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大水体污染的风险较大。长江江苏段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引水口,是江苏沿江八市的主要饮用水和工农业水源地,有主要饮用水取水口68个,承担着沿江地区90%以上饮用水的供水,一旦发生水体污染事件,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目前由于国内尚未建立油污基金,也缺乏健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油船和化学品船一旦发生事故,由此造成的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的非常巨大,人往往无力承担,必将进一步引发诸如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巨额治污费用无处落实、水域生态环境难以恢复、船公司失去生产自救能力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为保护水域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从2006年开始,江苏保监局积极协调海事、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江苏省船舶污染保险机制。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指导专业经纪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对近年来江苏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船东意见进行调研摸底,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结合国际上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运行机制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建立船舶污染保险制度的意见和方案。二是争取政府重视支持。将调研意见和工作方案专题上报省政府,省政府经研究,决定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三是职能部门密切协作。2008年4月,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船舶污染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江苏省船舶污染保险由设想到正式实施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部门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多次联系会议确定了制度框架、工作方案、部门职责分工等关键环节,并确保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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