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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碰撞和浪损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2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这实质上是关于间接碰撞的法律规定。在间接碰撞中,多数情况是以浪损事故的形式出现。所谓浪损,是指船舶在狭水道航行,因航行速度不当,掀起浪涌致使他船遭受损失的事故。此外,因它船违章航行,为了避免与其发生直接碰撞而被迫搁浅等事故,也属间接碰撞。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碰撞过失有两个方面:一是操作技术方面存有问题,通常指船艺不良;二是管理、驾驶船舶中犯有违反航行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过错。但只有当这两种过失行为导致他船遭受损失时,这种违规行为才能视作真正的碰撞过失,因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要求过失与损害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违章航行行为若非经证明已上升为碰撞过失,则仅可能产生行政责任问题,而不足以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否则,若将违章航行一律推定为碰撞过失,就会违背1910年《碰撞公约》的有关规定,等于承认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与《海商法》的立法精神相悖,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必须防止的。
  另有必要提及的是,间接碰撞仍有单方过失和互有过失的差别。如在浪损案件中,通常注意的是犯有作为过失的一方,如超速鼓浪、宽让不够等。但在审判实践中,遭受损失的一方却常有不作为的过失,如积载不当、违章靠泊等问题,这就需要对案情深入调查,寻得事故原因,以免断案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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