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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8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事故经过:
  根据值班驾驶员回忆,当时天气视线良好,大约在22501时,日视第一次发现该渔船,显示一盏白灯,用雷达观测距离约3.2海里,右舷20度左右,初步判断为同向船。2300时定船位后,再次用雷达观测距离约为2.1海里,方位无明显变化,距离逐渐接近,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距离估计只有0.4海里左右时,叫舵令5度,意图与渔船拉开距离。当舵工回舵令5度左时,突然发现该渔船显示红灯。值班驾驶员意识到该渔船在向左转插向船头,随即令舵工左满舵,停车,并拉汽笛两短声。左满舵不久,渔船消失,稍后听到两轮碰撞声。
  问题:
  1.驾驶员的职务
  2.画出事故简图
  3.根据所学知识写出事故原因分析,包括适用的规则,双方的避让责任,过失,应采取的正确避让方法等。
  4两船应承担的责任。
  律师:
  从您所述推断,贵轮明显处于追越状态。
  根据1972年海上避碰规则的追越条款,本文中的值班驾驶员有着明显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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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追越
  1.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
  4.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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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在海上航行,最不可取的就是义气,侥幸用事,如果条件允许,海域宽阔,应及早联系沟通,尽早避让!
  本例中,既然断定渔船左转过该轮船头,那我倒觉得采取右满舵绕过渔船船尾为佳!
  固然,渔船也有责任,不应强过该轮船头,但是处于追越中的该轮应担当主责,他没有及早履行追越船的早让宽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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