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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索赔】签字、批准和加入

发布时间:2018年7月4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索赔】签字、批准和加入
  1.本公约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总部向所有国家开放,以供签字,并在其后继续开放,以供加入。
  2.各国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a)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不作保留;或者
  (b)签字,但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并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者
  (c)加入。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下称“秘书长”)交存一份载有上述意图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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