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提单放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年3月3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Tags: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无提单放货纠纷案

  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因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纷纷在华设立了代表机构。尤其是自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出台以来,获得“无船承运人—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900多家,其中有700多家NVOCC没有获得商务部的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而且大多数是境外的NVOCC。这为国外贸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和NVOCC安排运输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NVOCC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80%。有些被指定的境外NVOCC存心不良,与客户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货代或NVOCC采国内进行骗货。

《海运条例》及其细则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很松,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也没有必须从事过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没有保险的要求,只要求交80万元押金,提单报备就可以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这对货主的利益来说是没有保证的。如果遇到存心不良的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80万元怎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货值,因此,货主对此要格外小心。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建议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运输的主动权。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指定船公司,尽量避免指定的境外NVOCC。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NVOCC,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NVOCC要进行严格的调查,看是否有我国合法的货运代理企业和NVOCC作担保,同时由我国担保者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NVOCC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一旦出现无单放货,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无提单放货纠纷案

原告:福建省**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一、具体案情

1998年1月12日,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与**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

**公司根据其与**公司、**吉福石化公司连**升保税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公司,受益人为**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单价CFR175美元。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114392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