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人依照规定可以限制赔偿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但是,第项涉及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人的支付不得援用本条赔偿限制的规定。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一、赔偿范围:
主体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限制,因此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的保险人。
条件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人无权请求限制。
二、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的赔偿限额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限额按照总吨位为l500吨的船舶计算。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制根据《海商法》第211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限额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限额规定》对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以书面形式约定高于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同时又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只要是对船舶上的人和物进行赔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