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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主体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诉讼时效


  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除其他法律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而民商事特别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时效,《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专门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以外的民商事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应优先适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定。




  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行使范围


  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


  侵权行为的民事,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依《合同法》第107条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


  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首先,保险人代位权受到保险赔偿额的限制。其次,与保险的范围有关,在保险范围内发生的损失额,属于保险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保险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因此保险人代位的求偿权中也不包括此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此外,《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在过错归责原则下,因基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受到限制。例如,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事故无外乎承运人自身原因、相对方原因和混合原因。无论何种原因,都造成承运人对货主的违约,货主对承运人当然有合同权利。然而,因相对方原因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货主不能追究相对方,但基于相对方的侵权,货主可直接追究相对方的侵权。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的相关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主体如何确定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那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主体如何确定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主体如何确定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主体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但如何理解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成员;的具体构成蔡弈《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有详细的论述,其中有一种观点将;组成人员;解释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而非仅为;被保险人家庭的组成人员;,;家庭成员;,应是指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范围,应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没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家庭组成成员。而;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则是另一范畴的概念,系指被保险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时,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雇员。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组成成员;有意区分,反映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自然人领域与法人、组织领域的不同限制,较符合保险立法的趋势。这是因为企业、事业等组织与其员工存在着类似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利益。




  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条件如何确定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三、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


  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不一致的抗辩。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短量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货损的求偿权。


  4、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对此,理论界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保险人依据合同不承担保险而自愿赔偿被保险人的,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赠与,而赠与不赋予保险人法定的代位求偿权,第三人可据此抗辩。


  另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时,只须证明承保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具体数额,就完成举证,如果保险人不主张除外等抗辩事由,保险人就有义务予以赔付,因此保险人的抗辩是其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主张,可以放弃,并不因为保险人放弃抗辩而导致其赔付无效。保险人依据有效的赔付当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与赠与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第三人不能主张此项抗辩。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主体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抗辩权主体的确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以后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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