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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提供不适货集装箱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天津海事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海上货损案件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30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作为货物的运输者和保管者,首先要提供适航的船舶,这不仅包括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且还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按照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灭失或损坏,只有存在承运人免责事由时,承运人才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我院审理了一起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不适货导致花生霉变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调解结案。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原告燕丰进出口公司出口72600公斤带壳花生,自天津新港海运至波兰格丁尼亚港。该批货物装载在承运人提供的五个40英尺集装箱内,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代承运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原告燕丰公司为该批货物向原告人保沧州分公司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该批货物于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德国汉堡港转船,实际承运人team lines签发了集装箱有缺陷的不清洁提单,十二月一日货物运到目的港波兰格丁尼亚,经波兰格丁尼亚卫生检疫部门对五个集装箱货物抽样检查,结果显示:“被检验的花生有霉变气味,霉变主要存在花生壳上,该批货物被认为不适合人类消费及不能被买卖。”燕丰公司无奈只好委托达飞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回天津港销毁。
  货损事件发生后,燕丰公司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货物回程运费及相关费用损失,因未能交付货物遭客户索赔的损失、货物回到港后的费用及销毁费用等损失,共计120816美元和47883.80元人民币。诉讼中,人保沧州分公司以其已赔付燕丰公司6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权益转让证书为由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准予。
  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承运人法国达飞轮船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免责事由。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已证明,承运人提供了五个不适合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因此承运人对货物霉变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仅是船舶代理,不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他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我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燕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回程运费及相关费用损失21,408.90美元和回程到港后的费用人民币36,883.80元;
  二、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保沧州分公司货物损失费用人民币650,000元;
  三、驳回两原告对被告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对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撤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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