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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索赔】基金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索赔】基金的设立
  1.被指称负有责任的任何人,可在就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而提起法律诉讼的任何缔约国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基金。此项基金应为按照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适用于对该可能负有责任的人提出索赔的数额,加上从引起责任事故发生的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如此设立的任何基金,应仅用于偿付能够援引责任限制的各项索赔。
  2.基金的设立可以通过储存专款,或提供被设立基金的缔约国法律所允许,并经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担保。
  3.由第9条第1款第(a)、(b)或第(c)项或第2款所述的当事人之一或其保险人所设立的基金应视为是由第1款第(a)、(b)或(c)项或第2款所述的所有当事人各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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