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中国海事赔偿】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中国海事赔偿】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武海法宁商字第132号
  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bermuda)limited],住所地百慕大·汉密尔顿华盛顿街1号(washington mall 1 po box hm 447 hamilton hm bx bermuda)。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麦克唐纳(james macdonald),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寄语,中国·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中国·大连海事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blueshell shipping limited),住所地塞浦路斯·尼科西亚市斯科帕街10号(10 skopa str,nicosia cyprus)。
  法定代表人蒂米图斯·扎哈里思·利莫斯(dimitrios zaharias lemos),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捷,中国·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的申请并扣押了被告所属的“菲洛克提提斯(m/v filoktitis)”轮。因被告未在扣船裁定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本院于2001年12月18日在中国南京市以96万美元的价格将“菲洛克提提斯”轮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存放于本院账户。2001年10月19日,原告以保赔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保赔标的物所在地在中国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二款(四)项的规定,保赔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对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同时依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对与该海事请求保全有关的海事纠纷也享有管辖权,因而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于2001年10月24日对该案立案受理,并依法由本院审判人员左铭辉、张江顺、吴强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27日和2003年1月20日在本院南京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寄语、汪鹏南,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捷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汪鹏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114392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