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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赔偿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赔偿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
  (1)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系因经营人本人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损坏或迟延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迟延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则经营人无权享受第6条规定的限制责任的权利。
  (2)虽有第7条第(2)款的规定,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系因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经营人为进行与运输有关的服务而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有意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迟延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或在明知可能造成这种灭失、损坏或迟延而轻率地采取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无权享受第6条规定的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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