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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塘大桥被撞巨额索赔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6年3月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新华网杭州10月25日电 (记者 郑黎) 备受社会瞩目的“3·27”浙江省金塘大桥被撞事故案,于近日在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肇事方“勤丰128”轮将面临近3000万元的金额赔偿。

  今年3月27日,浙江省台州籍“勤丰128”货轮撞击在建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中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保险人,向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支付了保险赔款1600余万元。随后,该公司以金塘大桥工程保险人的身份,向肇事方“勤丰128”轮的船舶所有人以及该轮的经营人台州市路桥某船务公司提起赔偿诉讼,索赔1600余万元。与此同时,连岛工程指挥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事故后各类施救费、部分未赔付的清理残骸费用共计1200余万元。

  鉴于两案同属一个被告,宁波海事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最激烈的是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及施救费用合理性问题。原告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对桥梁净空高度估计不准,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所致,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则认为,业主单位没有按照航行通道设置警示灯,且没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丰128”轮进入危险区域时,没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过失的责任,应承担六成责任。

  据宁波海事法院王舜毕法官介绍,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勤丰128”轮登记船东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准予设立总额约合人民币700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720万元基金担保。法庭将根据碰撞事故所引发的具体情况,区别确定限制性或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只能在责任限制基金范围内依比例予以分配。

  据悉,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宁波海事法院将另行安排时间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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