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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

发布时间:2016年2月9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赔偿】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
  关于债权人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的时限、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裁定的时间及衍生的问题。关于债权登记,《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此处的“公告期间”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多少天。因此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诉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公告期间,但第一百零六条为未收到海事法院受理设立基金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规定了“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的异议期间。这30日的异议期间应理解为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间,为固定期限。因此,与基金有关的的债权人应当在海事法院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债权。
  在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以后不得请求清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推定异议期间就是公告期间。同样是债权登记,《海诉法》关于强制拍卖船舶的债权登记就明确了公告期间。《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此处的“公告期间”在第三十二条中已明确规定“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30天”。因此,对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登记时限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笔者认为,此处是一个立法的盲点,应当尽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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