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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地华美饲料(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
  858号。
  法定代表人霍廷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528号。
  负责人孙安银,总经理。
  上诉人康地华美饲料(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康地) 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3)沪海法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康地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人保)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买卖合同、提单、保险单、保险合同转让协议、传真、检验报告、厄瓜多尔法庭卷宗等证据认定:2000年5月26日,案外人sino trade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s公司)与康地企业有限公司(continental enterprise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康地)签订鱼粉买卖合同,由后者向前者购买700吨秘鲁鱼粉,单价每吨430美元,cif上海,同年7月装船。同年5月29日、7月28日,香港康地将665吨秘鲁鱼粉以相同价格转卖给武汉康地,总价285,950美元,cif上海,结算方式为见单即付,8月30日前交货,香港康地承担货物到武汉的所有费用。武汉康地于2000年7月向香港康地支付了全部货款,取得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秘鲁渔业工会集团股份公司(grupo sindicato pesquero del peru s.a.,以下简称g公司),收货人武汉康地,通知人香港康地,载货船舶“五月皇后”(may queen)轮(以下简称m轮),运输起、讫港分别为秘鲁瓦乔(huacho)和中国上海,装载货物为13,056包计665吨秘鲁鱼粉,运费预付,宝荣船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代理m轮船长签发,2000年6月17日签订的租约并入本提单。2000年6月22日,江西人保就涉案665吨秘鲁鱼粉签发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s公司,保险金额为314,545美元,承保险别包括一切险(含自燃、霉变、结块、破包、短卸、沙门氏菌险等)和战争险。此后,s公司将该保险单背书转让给香港康地。2001年1月19日,香港康地因货物未到达目的港而向江西人保索赔全部货款285,950美元。同年5月28日,江西人保向香港康地复函称有关信函和除正本提单外的整套文件已收悉,并已将此案上报其总公司。2002年8月17日和11月9日,武汉康地与香港康地签订保险合同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香港康地将其在涉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被保险人对于江西人保的告知义务、委托卖方寻找出险货物下落以及调查出险证据等一切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武汉康地。同年11月18日,香港康地将上述转让事实通知到江西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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