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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赔偿】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简称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指海损事故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额度内,其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框架下不断完善。
  国际公约
  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专门国际公约有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简称《76公约》)。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吸取了前二者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国际航运事业的新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责任限制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我国尽管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其规定正是我国海商法建立责任限制制度的蓝本。
  一些与海上航运事业相关的国际公约中也有许多内容与这一制度密切联系。解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三个代表性国际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92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和《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就各自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责任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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