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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对领土单位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对领土单位的适用
  (1)如果一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取代其以前所做的声明。
  (2)此种声明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作出的一项声明,本公约适用于一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则本公约仅在下述情况适用:
  (a)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系由其营业地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的某一经营人来进行,或者
  (b)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系在本公约适用的某一领土单位内进行,或者
  (c)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定,与运输有关的服务须受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的现行法律的约束。
  (4)如果一国家并没有按照本条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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