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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赔偿封顶是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大部分物流公司在客户没有对货物投保的情况下,对于赔款的数额都设有一条“封顶线”。当货物的确出现问题时,该“封顶线”就成为突出的问题。

  昨日下午,12万余元货物换来6200元补偿的广州市泓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泓讯公司)状告广州市德邦物流公司(下称德邦物流)一案,在广州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泓讯公司直指德邦物流提供的合同为“霸王条款”。

  去年7月22日,泓讯公司委托德邦物流运送一批价值12万余元的监测管理设备到佛山市,收货人为某通信公司的潘某。直到10月底,泓讯公司所指定的收货人潘某仍未收到该货物,经调查,这批货物已经被一个叫柯彬的人提走,不知所踪。一怒之下,泓讯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2万余元。

  由于没有谨慎地核对收货人姓名,德邦物流表示愿意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却只能根据双方在托运货物时签订的《托运书》中规定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该条款称:“未办理投保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本公司按照每1000克最高20元人民币赔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也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德邦物流向泓讯公司赔偿这批310公斤货物的损失6200元。

  泓讯公司认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采用《托运书》这种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该案上,德邦物流的赔偿金额和货物价值不相当,显然有失公正,该格式条款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合同法》中还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按照“法定权大于约定权”的法律原则,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效。

  德邦物流则认为,泓讯公司既然没有选择投保,就应当与德邦物流共同对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责任,因此《托运书》的赔偿条款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也基于此作出判决。

  在昨日庭审中,泓讯公司则强调说,即使自己投了保,货物运输保险中也没有“货物诈骗险”这一险种,按照本案的情形,也不在保险理赔的范围之内,因此对方不能用泓讯公司没有投保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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