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索赔】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生效
1.本公约自十二个国家签署本公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不作保留,或者已经交存所需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之日一年后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2.对于在本公约生效条件满足之后,但在生效之日以前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或者签署本公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不作保留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或者其签署 本公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不作保留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或者自签字或交存书之日第九十天后次月第一日起生效,两者之中以迟者为准。
3.对于任何在此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其文件之日九十天后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4.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本公约应取代并废止1957 年10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