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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7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前文所述,《海商法》第五章和第十一章分别对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 制与海上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规定,因此,须澄清两者的区别和关联。
  (1)两者的区别。
  第一,赔偿责任限额计算的方式和数额不同。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是以每次运输为基 础,按每名受到人身伤亡的旅客计算,国际海上运输为46666特别提款权,国内海上运 输为4万元人民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以每次事故为基础,国际海上运输按46666特别 提款权乘以肇事船舶的载客定额计算,最高不超过 2500万特别提款权;国内海上运输按 4万元人民币乘以肇事船舶的载客定额计算,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有权援引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的表述和范围不同。前文所述,有权援引承运人 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根据《海商 法》第204 条、第205条和第206条,有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 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责任保险人。
  (2)两者的关联。
  第一,有权援引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间的关联性。旅客是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送的人(《海商法》第108条),因而,旅客是相对于承运人而言的概念。同时,前文 所述,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对旅 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从而,前述有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成为海上 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是他们的责任保险人 时,有权援引《海商法》第211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因此,除救助人及其责任 保险人外,有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其他主体,均可能成为有权援引承运人赔偿责 任限制的主体。
  第二,赔偿责任限额之间的关联性。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情况下,两者都以46666特别提 款权为基数;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情况下,两者都以4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但是,如前文 所述,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采用以每名受到人身伤亡的旅客为单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则按船舶载客定额计算,并且具有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即: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为2500万 特别提款权,国内海上旅客运输为2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超过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以后者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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