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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索赔】对责任限额和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的保管人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5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索赔】对责任限额和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的保管人
  1.本公约应由秘书长保管。
  2.秘书长应当:
  (a)向应邀出席海事索赔责任限制会议的所有国家和加入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分送经核证无误的本公约副本;
  (b)将下列事项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和每一文件交存以及对其所作任何保留及其日期;
  (ii)本公约或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iii)本公约的任何退出及其生效日期;
  (iv)依照第20条或第21条规定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v)本公约任何条文所要求的任何通知事宜。
  3.本公约一经生效,秘书长便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一份核证无误的本公约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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