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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受偿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7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一. 学习提纲
  1.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1)海事债权登记程序;(2)海事债权受偿程序
  2.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1)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2)对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3)船舶优先权催告实施;(4)船舶优先权的主张和登记;(5)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判决
  二. 主要内容、知识点、基本理论
  第一节本节需要了解我国海事债权登记的程序以及所得价款和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强制拍卖船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均存在海事债权登记和受偿的问题。
  登记包括了申请和处理两个程序;受理包括了召开债权人会议,签订受偿协议或作出受偿裁定两个程序。
  所得价款和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按照海商法或其它法律规定为:(1)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予以分配。(2)分配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3)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给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人。
  第二节重点掌握船舶优先权的定义,了解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但是,如果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这1年期限,不得中止和中断)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它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指海事法院基于船舶转让的受让人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的船舶优先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并登记船舶优先权,如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应当根据船舶转让的受让人申请,作出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的判决并予公告的特别程序。包括了催告申请、对申请的裁定、催告实施、优先权的主张和登记以及优先权消灭的判决。
  小结
  本章需要了解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及分配。掌握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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