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240号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6楼。
负责人丛雪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巍,该公司职员。
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住所地新加坡亚历山大路456NOL大厦08-00号(456 Alexandra Road, #08-00 NOL Building, Singapore)。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和解,原告为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7.1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8。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海
审 判 员 王国梁
代理审判员 孙英伟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