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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这是被保险人在 海上保险合同中 所承担着的两项相互联系的义务 。其共同之处在于 ,该两项义务均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应予履行的义务。
  (1) 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这项义务是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 第236条明确规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2) 施救义务。这项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各项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此项义务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广泛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36 条也规定了这一义务 ,即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我国《海商法》第236条规定 ,“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生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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