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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签发】小提单在该案中是否具备提货凭证的功能?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提单签发】小提单在该案中是否具备提货凭证的功能?
  港口进口货物提货单即小提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换取的用于提货的不可转让单证。那么,如何理解涉案小提单上写着的本提货单仅作报关使用、不作放货指示的文字呢?有人试图以该段文字来说明小提单不是提货凭证,并声称拥有该小提单并不表明有权提货。这一说法恰恰是错误的。该段文字涉及的是凭小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主张货物所有权的记载,然而该案不存在向船代要求提货的情形,而是向专用码头的港口经营人主张提取货物的权利。而对于港口经营人,有效的提货单记载的收货人就是具有提货权的人。内贸公司虽在船代公司曾被记载于涉案小提单上试图成为收货人,但其提货之时并不是凭据加盖船方放货章和海关放行章的有效小提单。
  只有外贸公司拥有的一式几联的正本小提单,盖上了船方放货章和海关放行章,这才是提取该批基础油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具有唯一性。这份小提单是唯一的,除外贸公司之外,没有其他人能够有合法、有效的单据凭证来主张有权提取该批货物,也不可能有其他形式的单据对该批货物主张所有权,因而外贸公司所拥有的该小提单又具有排他性。该小提单自生效起,一直为外贸公司所持有,从未转让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内贸公司从未合法地取得提货单项下有权提货人的地位,他所出具的保函要求的也只是借一份不盖船代放行章的东西去报关,不是去提货。事实上,在2001年11月30日船方放货通知之前,涉案货物是没有合法的放货手续的。除了外贸公司,谁都没有合法有效的小提单用以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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