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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无单放货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运提单】无单放货的责任
  认识了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后,我们就可以此为基础来看看海商法中的无单放货问题。
  在航运实务中,由于运输速度加快,尤其是短途运输,所需时间很短。而提单由于流通环节多,往往比船舶本身迟抵目的港。当事人为了生产急需或转售之需,只好采取凭副本提单或复印件加担保提货的权宜之计。此外还存在提单被盗,遗失或灭失等情况。当然也不排除部分提货人基于欺诈的故意,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等等情况。这些都与无单放货有关。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首先是承运人违反了运输合同中的交货义务。承运人并没有根据合同或提单中规定的内容向特定的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于是构成了违约责任。其次,承运人无单放货也构成侵权责任,提单是物权凭证。只有持有正本提单的人才有可能是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才能取得提单项下货物。而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放货,这一行为侵犯了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对于无单放货,由于承运人存在过错,无论是依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承运人都对正本提单持有人负有赔偿的责任。这是海商法中对无单放货的规定。再
  看本文所讨论案例。本案虽有六分公司和梧州农行向防城外代出具的银行保函,但这种做法并不能改变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航运惯例。只有在善意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在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前提仍然是要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收货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因此,本案中防城外代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无单放货,违背国际航运惯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两审法院均未对此做出判罚,是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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