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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投保一切险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5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投保一切险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第三十七条 商业发票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上:
  Ⅰ.必须表明:发票系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第四十八条所规定者除外),
  及
  Ⅱ.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四十八条(h)款所规定者除外),
  及
  Ⅲ.发票无须签字。
  b.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但是,如信用证项下受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一旦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此项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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