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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可扣押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是指可以作为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加以扣押的船舶的范围,这也是扣押船舶的核心问题,明确界定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准确掌握,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将之分为当事船舶和其他船舶两部分来讨论。

  1.当事船舶

  当事船舶是指引起海事请求的发生或者发生的海事请求与其直接有关的船舶。它包括了设定了抵押权的船舶、船员工资是船员在该船上工作时应该赚取的、发生货损时载运该货物的船舶、人身伤亡发生在船上或与该船直接有关、发生船舶碰撞的当事船舶、海难救助中获救船舶等。

  如上文所述,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时,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依据《1985年扣船草案》,该所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发生海事请求时的船舶所有人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扣押船舶时仍然为该船所有人,而《1999年扣船公约》的规定与此类似。

  船舶所有人应该是指对船舶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英国法律认为衡平船东即船舶实际拥有人也是船舶所有人 ),即法律上船舶注册登记的船东。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海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被申请人之范围包括了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而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船舶所有人。以上列举的这些人一旦对某一海事请求负有相关责任,便可以作为被申请人而被提起扣船。对于直接属于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扣押,普遍没有什么争议。但是船舶租用后产生的船舶扣押问题颇值研究。本节将就船舶租用方式将船舶租用后当事船舶扣押问题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三方面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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