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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可进行再审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4年3月3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詹志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可进行再审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调整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扩大了部分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将海事行政案件重新纳归海...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调整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扩大了部分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将海事行政案件重新纳归海事法院管辖以及对管辖异议案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新的规定。那么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可进行再审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可进行再审


  《规定》新增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管辖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见法条如下: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解读: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第200条删除了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从而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案件受理错误经常发生,有的是因为地方法院对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海事诉讼程序缺乏了解,有的则出于故意规避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目的。如果对于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律不予纠正,则不利于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落实。为保障海事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裁定,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明确一点,这条新内容对所有法院均适用。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内容

  狭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仅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广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除包括上述两种类型外,还包括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海事诉讼的一般地...



  狭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仅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广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除包括上述两种类型外,还包括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海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条第2款则根据海事诉讼特点,重点规定了若干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对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作出了较民事诉讼法更为详尽的规定。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不同。海事诉讼专门管辖是对海事诉讼管辖的定性,指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而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专门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可分为一般协议管辖、特殊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一般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管辖原则之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就协议管辖作出全面规定,而仅就其中的特殊协议管辖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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