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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协议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5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船舶租赁协议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号机渔船(登记号码_______字第________号)船舶检查簿号码(______字第_____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满_______年间为限。
  前项期间于甲方可随时伸缩。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整,乙方应以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取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在___________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与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做主,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汽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造成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协议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天灾地变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走私资匪等不法行为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让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协议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其赔偿。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转移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以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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