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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在沪首发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及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詹志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在沪首发

  7月28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主编、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上海锦祺金融顾问有限公司重点支持的,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航运标准合同系列》第二分册首发仪式在沪顺利召开。  ...



  7月28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主编、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上海锦祺金融顾问有限公司重点支持的,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航运标准合同系列》第二分册首发仪式在沪顺利召开。


  据悉,这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合同文本,也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融资租赁航运业务通过海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并在规范的合同文本中进行标准化和格式化的设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表示,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上海格式;第二分册是在2012年第一分册成功出版的基础上继续编订的。对融资租赁具有重要的创新,为有关企业在上海自贸区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做出了重要指引,也对争取商务谈判中的话语权有积极的影响。


  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表示,这不仅填补了航运融资租赁的空白,也为船舶融资租赁提供了规范的可复制经验和交易的基础条件。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及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均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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