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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诉江南造船厂修船分厂错误申请扣押船舶损害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9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南造船厂修船分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2.36美元,由原告负担。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被告的扣船申请是否正确,而要弄清该问题则要解决以下问题:1、该案是否适用中国的法律;2、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3、在被告申请扣押“夏梦”轮时,马科春船务贸易服务公司是否仍是该轮的承租人或经营人。

  (一)、本案适用中国的法律。

  本案的原告利伯格斯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塞浦路斯,是一家外国公司法人,因此,其与被告江南造船厂修船分厂发生的这起纠纷属涉外民事纠纷。本案是因扣押船舶而引发的纠纷,所以这是一宗涉外错误申请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光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对本案的处理是举足轻重的。就合同性质而言,光船租赁合同属特别的财产租赁合同。船东(出租人)除保留其船舶所有权外,完全把船舶交由租船人占有、使用。从航运上讲,承租人是二船东,船东仅承担资本费用。正由于承租人是第二船东,所以他对运输合同的履行负责。光船租船使得船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因此,租船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船舶营运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包括承担租船期间的各种修理费。那么,在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时,当然可以扣留本船。

  正因为光船租赁合同有以上法律特点,所以对于本案而言,弄清究竟谁是这起光船租赁合同关系的承租人则显得至关重要了。因为确定了承租人,他就应当承担租船期间的修船费用,如果他欠此费用,那么,造船厂有权申请海事法院扣留本船。

  (三)、马科春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在“夏梦”轮被扣押时是否是该轮的承租人或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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