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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规划东风 船舶租赁企盼税收甘霖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6月9日正式发布,在十大工业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最后一个登台亮相,而对金融租赁公司,该规划的意义却是划时代的。该规划提出的八项政策措施中强调:“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出口船舶的弃船。”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后,国家宏观战略眼光再一次注目于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被国家高度重视。通过该规划,国家为金融租赁公司辟出一大片用武之地。
  国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在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关键是给予相关政策措施,最重要的当属税收政策,应双管齐下。一方面,国内造船企业和航运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租赁公司平等适用。另一方面,出台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其为国内造船企业和航运企业倾力打造调整和振兴平台。
  在国内造船企业、航运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平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目前客观上存在着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公平对待,具体表现有三:
  1.国内造船企业将船舶出口给国外企业,享受17%的出口退税。而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国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再将其租赁给国外企业,是否同样享受出口退税,尚无政策文件加以明确。
  2.中国船舶
  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下称“两大船企”)所属企业与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下称“四大航企”)签订的建造内销远洋船合同,在交船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后,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远洋船不含增值税价格的17%给予两大船企补贴,由其返还给船厂。而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两大船企所属企业建造的内销远洋船,再租赁给四大航企,按此政策规定,将无法享受补贴。
  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而金融租赁公司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再租赁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此政策规定,亦将无法享受出口退税。
  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核心特征,是分离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分属两个主体,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购买保有处分权,而承租人通过租赁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承租人而言,购买方式下,“不差钱”才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方式下,“差钱”也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比购买,优势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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