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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在装货港将货物接管或装船后,承租人要求签发提单的,出租人或其船长、代理人有义务予以签发,该提单称为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单的持有人可能有不同的身份,相应地,该提单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1.提单持有人是承租人。

  2.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可能表现为承租人作为cif或cfr价格条件下的卖方,要求出租人签发的买方为收货人的提单,也可能是承租人作为fob或fca价格条件下的买方将货物转让给第三人而要求出租人签发以受让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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