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 专递及邮政收据

发布时间:2015年9月7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 专递及邮政收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
  及
  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正面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快递机构出具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
  及
  Ⅱ.上面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Ⅲ.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三十条 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仅接受运输行出具的具有注明下列内容的运输单据:
  Ⅰ.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或
  Ⅱ.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114392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