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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2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8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合同编号:
  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就有关“ ”船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船舶
  船名:
  总吨:
  船舶种类:
  净吨:
  船籍:
  总长:
  船级:
  型宽:
  建造厂家:
  型深:
  建造年份:
  载重量:
  二、所有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 ”船的全部产权。
  三、船价
  船价为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四、付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并由卖方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完毕,所有船舶档案移交给买方后,由买方将船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五、看验船
  卖方应为买方安排看船。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并确定具体的看船时间和地点。
  卖方已于
  年
  月,为买方安排了看船时间。
  六、船舶交接
  船舶在
  地点进行交接。移交船舶期限:签订交接协议后卖方应及时将船舶移至交船地点。
  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七、备件
  船舶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工属具由卖方按船舶现状移交给买方。
  船上气胀筏、救生浮具、救生衣及通导设备归买方所有。
  八、债务
  在交船时,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提供担保书,担保该船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而发生纠纷导致的赔偿、费用、开支等由卖方承担。
  九、费用判定
  交船前,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十、 登记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一、买方违约责任
  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10%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定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定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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