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通常使用的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格式有以下几种: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 uniform time charter),代号为“波尔的姆”(baltime),由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baltime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于1909年制定 。该格式在很多条款上对出租人比较有利。
(2)《 定期租船合同 》 ( time charter ) 代号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 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 nype(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于1913年制定 ,因此 ,航运界也称此格式为 “nype”或“纽约格式” 。该格式经过1921年 、1931 年 、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该格式的条款对双方比较公正,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一种格式。
(3)英国伦敦牌石油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液体货物的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 ,代号为“shell form4”,现使用的是1984年版本。
(4)由中国租船公司 制定的《 定期租船合同 》(time charter
party) ,代号为“中租1980”(sinotime1980)。该格式对承租人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