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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0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1、专属管辖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2、地域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有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管辖
    1)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之间,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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