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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扣押船舶案的特别之处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8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第一,活扣押不会造成营运损失,也没有监管费用,因此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因为船舶可以照常营运至判决执行,所以被申请人也没有必要提供担保,除非其为获船舶的自由处分权而提供担保以解除扣押。

  第二,活扣押裁定内容通常表述为:被申请人可以行使船舶使用权,但对船舶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设置抵押。这显然与死扣押的裁定内容不同。

  第三,活扣押只需要船舶登记港的港务监督协助,不准船舶变更船籍港、转移所有权和设置抵押权。而死扣押则要求港监、边防、船舶代理协助执行船舶扣押和船舶监督。这就需要较多的协助和较严格的扣押执行、扣押监督方式来使死扣押得以更好地实施。

  关于活扣押理论,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问题值得探究:

  关于活扣押的名称,审判实践中,海事法院常常只是称“扣押”而不是直接宣称活扣押或是死扣押。海事法院认为该项扣船申请可以用活扣押的方式处理时,自行决定活扣押。我们认为,若要以活扣押来实现扣船申请,应该从一开始就宣称活扣押,且要经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同意,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开始就坚持采用死扣押的方式,海事法院也应该采用死扣押的方式。

  此外,就担保认识的不一致问题上,实践中仍出现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例如1992年重钢进出口公司申请扣押深圳蛇扣远达航运有限公司“嘉峪轮”,海事法院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才予以做出裁定。而按照活扣押的内容表达,当事人是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这便是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担保问题认识的不一致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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