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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 分批装运/分批支款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4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 分批装运/分批支款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
  b.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c.货物经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通知,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或签署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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