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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海事强制令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5年2月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法】海事强制令的运用

  【案情】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嘉航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航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了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有关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航公司却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其他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连云港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航公司签发全套正本提单。

  【审判】

  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被申请人拒不签发提单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连云港连利公司要求被申请人青岛嘉航公司签发提单的申请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青岛海事法院于2004年1月9日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自送达海事强制令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申请人青岛嘉航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签发全套正本提单。

a  一、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具体的海事请求。即指请求人依法具有要求海事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有合法的海事权益的请求。凡具有该种请求权益者,即可请求海事强制令。

  2.有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如被请求人非法扣押请求人的船舶,需及时禁止该种侵权行为,责令其解除非法扣押;承运人违约拒绝交付所承运货物或拒绝签发提单,须责令其依法交付货物或签发提单;租船人拒绝依约交还船舶,须责令其依约还船等。

  3. 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不仅当事人要争取时间,及时提出申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规定了海事法院应在收到申请的48小时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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