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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 对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 对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其意义应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接收备运”、“邮政收据日期”、“取件日期”和类似表述,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时,还包括“接受监管”这一涵义。
  b.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已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c.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来限定装运日期者,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迄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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