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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的使用及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1月5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定期租船合同通常都订有使用及赔偿条款,其内容主要是规定:船长对于有关使用、代理及其他有关事宜,应根据租方的指示行事,但由于船长按租方的指示签发提单或执行租方的其他有关指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或责任,租方应给予船东以赔偿。这一内容包括的范围很广,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 船长接受租方的指示把船舶开进不安全港口,或把船舶驶离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如果由此而使船方遭受损失,租方应负责予以赔偿;
  (2)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方可以利用租船来运送第三者的货物,并要求船长为义签发提单给有关的货物托运人。这时船方与租方都处于承运人的地位,如果货物遭受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完全有权根据船长签发的提单向船方请求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方根据提单对第三者所承担的责任超过了他依据租船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时,船方在根据提单的规定赔付了第三者之后,可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向租方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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