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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船合同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船舶出租人只将船舶及船上的机器和设备租与承租人使用而不配备船员。承租人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的协议。常使用的标准合同范本有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所制订的“barecon a”和“bareconb”等。合同主要内容是,船东在按船舶的夏季载重吨每公历月或每30天向租船人收取租金的同时,负担船舶的折旧费和租船佣金;而租船人支付了租金后有权任命船长、配备其他船员,同时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的维修、船用物料供应和船舶装备、润滑油、淡水、燃料、港口费、装卸费、洗舱费、垫舱物料及压舱物、代理费及其他正常合理的费用。对船舶的保修与检验可由双方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船上人员配备方面,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船长必须是船舶出租人所在国国人,且在合同中还可规定由船东代租船人选任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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