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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民事裁定书(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发布时间:2014年9月7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法】民事裁定书(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的民事裁定书

  的(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的(××××)×海法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因……(写明撤回申请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案件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的审判员 ×××

  的××××年××月××日

  的(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基于海事事由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后,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法终结督促程序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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