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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违反效力性规范合同才视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2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提单】违反效力性规范合同才视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瑕疵的合同并不属于当然无效,只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何谓“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基本原理,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其中禁止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的判断区分,有立法目的、利益权衡、交易安全等各种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规范,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和范围,应界定和限定为强行性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并且是禁止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
  未登记提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国际海运条例》虽禁止未登记提单进行无船承运,但并没有规定这样将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同时,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无船承运人提单登记和交纳保证金主要关系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从市场准入制度、运价报备制度和财务担保制度等各方面,对无船承运人进行监管,规范其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所以该规定应属于取缔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没有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事实上,对于货运代理行业和货物运输行业而言,不管是否在交通部报备登记,提单在整个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过程一直是被当事人接受的,很多没报备过的提单实实在在在银行流转,参与着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因此,我们也应尊重国际惯例,承认这种没有报备过的提单对于运输合同的证明力。司法实践中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促进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于违法犯罪的,应当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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