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海事诉讼法】浅析确权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换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诉讼法】浅析确权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换

  【论文提要】《海诉法》第十一章规定了确权诉讼案件提起的条件和程序,但是确权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是否可以相互转换,《海诉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和争论。本文就确权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互转换的条件进行了浅析,希望引起更多的人关注司法实践中的这个问题。

  一、《海诉法》关于确权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均简称“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海事确权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这里的“其他海事请求证据”是指《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以外的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二、确权诉讼的概念与提起确权诉讼的要件

  在民事诉讼中,把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没有“确权诉讼”的概念。作为《民诉法》的特别法《海诉法》独创了“确权诉讼”这一概念。从《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可见:确权诉讼是债权人在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根据《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并且提供的有关债权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外的其他具有证明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时,海事法院对债权人的受偿申请在进行债权登记后,对其债权是否真实,以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债权登记为前提,以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必须存在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的条件;(3)审判机关只能是海事法院;(4)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有观点认为确权诉讼是一种确认之诉,实际上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决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4)确认之诉一般只能由法院以判决确认,而不能以调解确认;(5)当事人对一审的确认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实行两审终审从确权诉讼与确认之诉的各自特征可以看出,确权诉讼并不是确认之诉,在诉的性质上它仍然是给付之诉。确权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该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这是确权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最大的区别,《海诉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缩短海事确权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加速船舶拍卖价款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114392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