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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并且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理解】 船长是船舶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上的管理全面负责。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体系运行的监控者。本条所述船长的五项责任,仅限于安全管理体系运作方面,并不包括船长管理船舶和操纵船舶的责任。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是总要求。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是要求船长组织船员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法,激励和调动船员遵守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积极性。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是船长作为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监控人角色的职责,属于日常性管理工作。"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是要求船长根据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实际情况,审视公司所建立的结构化、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本身(体系文件规定)是否存在问题。"复查"需要以一定的形式和适当的间隔期进行,对于随时发现随时上报的体系存在的缺陷,应在复查时予以汇总。船长复查的频次应高于公司复查的频次,船长离任前通常要开展一次复查。
  船长"复查安全管理体系"不同于本规则12.2要求公司必要时"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参阅第12章的理解)的规定。船长的复查应作为公司复查的输入。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船上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做出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理解】为使船长能够承担其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责任,最高管理层应发布给予船长绝对权力的书面声明,保证船长在必要时得到公司的协助和在安全和防污染事务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力,以便从旅客、船员以及船舶和海洋环境的最高利益出发,根据其专业判断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在授予船长绝对权力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 a.443(xi)号决议的内容,以确保:
  1、船长根据专业判断作出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事务的必要决定不受船东、租船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约束;
  2、船长尤应受到国内法律、共同协议或雇用合同中适当规定的保护,包括享有上诉的权利,使其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船东、租船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公正的解雇或其他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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