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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7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国光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法)起草小组。经过四年多的时间,起草小组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比较研究了其他国家的海事诉讼立法,反复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形成草案文稿共十三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形成现在的特别程序法草案。现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受肖扬院长的委托,对制定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事审判发展迅速。自1984年至1999年上半年,我国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海商案件25000余件,其中涉外案件3746件,案件的当事人涉及73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

  海事诉讼在国际司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海事国际公约的大量产生,各国更加重视对海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完善。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巴拿马、新加坡等主要海运国家为适应对外贸易和航运的需要,在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之后,也大都制定了不同形式的海事诉讼特别法或专门程序法。我国是一个海洋和航运大国,船舶总吨位居世界第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特别是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的海上运输事业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事业方兴未艾,各种类型的海上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兴旺。制定一部符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对于促进海运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利益,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特别程序法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航运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海事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海商法借鉴国际惯例和国际海事立法的有益经验,规定了诸如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同海损、船舶优先权公告、船舶碰撞过失比例责任、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拖航中管船过失免责等海事权利义务的实体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程序法作保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在海商法颁布施行之前制定的,无法为实施这些专门的海事法律制度确立相应的程序性规范。在海商法起草过程中,曾有几稿写入了“海事争议的处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程序”等海事诉讼程序性规定,后经讨论认为海商法是实体法,在实体法中规定程序法的内容,虽部分解决了海事诉讼程序无法可依的问题,但仍不能解决所有海事诉讼程序问题,而且会带来立法分类不清,体系杂乱的不良后果,因此最后通过的海商法全部删除了有关程序性的规定。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不配套,给海事审判带来了困难。尽快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使海事诉讼在程序方面有法可依,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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