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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审理陆源污染海上养殖物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报道(之一)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海商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审理陆源污染海上养殖物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报道(之一)
  案情简介
  2001年5月22日,孔有礼、高维华、徐树田、王桂臣、高建福、鲁月波、韩玉明、孔有义、孔有刚、高维春、高维安、王桂祥、高建良、徐树成、高印春、高生、王卫华、齐连臣18人委托诉讼代表人孔有礼、高维华、徐树田、王桂臣、鲁月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迁安市第一造纸厂、迁安市书画纸厂,迁安市第四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迁安市启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联旺集团有限公司、西马铁矿、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河北省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1个被告排除污染危害,停止向滦河下游排放污水,消除其污染行为给水产养殖带来的危险,并连带赔偿原告因水域污染遭受的经济损失30,000,000元人民币。
  原告称,1997以年,他们经当地政府批准集资数百万元,在乐亭县金银滩浴场至二锅盖地段的滦河、大清河入海口滩涂合伙开办、经营5个贝类养殖场、1个鱼类养殖场,产品主要用于出口日本。2000年10月上旬,来自被告迁安市第一造纸厂、迁安市书画纸厂、迁安市第四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启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迁安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联旺集团有限公司、西马铁矿、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工业污水突然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倾斜而下,大连排放到滦河口、大清河口海域,涌入原告的六家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哈、毛蚶、蛏子以及梭鱼、鲈子鱼等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大部绝收,为此原告损失三千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经水利部秦皇岛引青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迁安市第一造纸厂等企业排污口、乐亭县沿海排水闸口、滩涂养殖场等处的水质,均不符合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cod、重金属离子等严重超标。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认定:迁安市大量排放工业废水造成了乐亭县近海海域的悬浮物、重金属、cod挥发酚在一定时间内严重超标,是导致原告养殖场贝类、鱼类死亡受损的唯一根源。评估小组同时根据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对此次污染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了勘验核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审理进展及裁判文书将在今后陆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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